摘要
我国《民法典》肯定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独立地位,以财产监护制度弥补未成年子女的欠缺的民事行为能力。混同亲权和监护的"大监护"模式,重人身监护,轻财产监护,财产监护职责不清晰。虽建立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临时监护在内的多元化监护体系,但对相应的财产监护缺乏配套机制,财产监护监督制度无法落地。我国应坚持以未成年子女为本位的监护理念,明确财产监护的职责范围,鼓励监护人积极履行财产监护职责,适当给予财产监护报酬;禁止监护人自行受让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设立未成年子女财产目录,实行重大财产强制报告制度;细化财产监护中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以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的监护权力机构,实行财产监护监督制度。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