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惩治恶势力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形式解释下对恶势力行为特征的扩张认定、组织特征实质判断的缺失和危害特征认定的混淆。为实现对恶势力的精准打击、有效治理,司法实践认定恶势力应改变形式判断优先的模式,坚持实质判断的立场,从恶势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的根本定位、恶势力的客观形象和主观特征出发综合认定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