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配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于技术出口的相关规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对于转让方为中国内地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变更,规定了除转让合同外,应同时提交《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在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进行形式审查同时进行上述申请人变更时,该规定同样适用。此时,申请人应如何应对以避免文件无法按期提交而导致的审查中止?笔者在本文中尝试通过几个案例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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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