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的非实质性审查条款,是该公约的基础条款,与公约所追求的便利外国民商事判决流通的理念相契合。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障碍,各国对非实质审查的概念存在分歧,公约关于非实质性审查的事项范围模糊以及非实质性审查启动方式单一等都对非实质性审查条款的适用产生阻碍。基于此,厘定非实质审查概念,廓清非实质性审查事项范围和构建新型的多元启动方式,以期完善非实质性审查条款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