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上博简《容成氏》的记载,先秦时期官府针对残疾人建立了两种官养制度,一是提供工作,二是发放生活资料。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可通过学习生存技能来参与相关的官府工作。官府则要求残疾人每月进行汇报,根据残疾人生活状况的变化,确定其享有的扶助政策是否变化。受刖刑的残疾人可从事守门守囿的工作,根据出土的青铜器,传世典籍中的刖人守囿和刖人守门是同一事的两种表达方式,并不矛盾。能力突出的残疾人,可以突破身体劣势的限制,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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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大学; 高等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