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家车呈现"爆炸式"增长的趋势,同时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处理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为核发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证的前置条件,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从法理上来看,这样的捆绑与立法原则相冲突,与价值整合原则相背离,难免会引起当事人的不解,因此应当尽快将两者进行"解绑",使其各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