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仲裁作为体育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以民间性为主,兼具司法性,是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辅助性的介入到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体育仲裁自身的属性,如一裁终局、非公开性等,决定了司法介入体育仲裁具有正当性的理论基础,而在制度实践方面,存在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的承认、执行与撤销,但司法介入仲裁裁决必须有时间、内容以及方式上的限度,以此保障司法介入体育仲裁的限制和约束。通过对体育仲裁司法介入的研究,以期在我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仲裁制度,对这一问题的系统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