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房地产税立法应该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价值取向,实现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并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与纳税人利益。为此,一方面,房地产税法应该拓宽房地产税的税基,将房地产税确立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为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筹资;另一方面,房地产税法应该确定科学合理免税额度,并实行租税费结构性改革,平衡公众利益与纳税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