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讨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命题中,较为流行的观点是主张引进西方的诉讼模式,比如沉默权制度、比如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等等,以此作为当前我国进行司法改革的权威参照。但作者以为,我们不能完全以西方国家的标准来衡量自己,而是应该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看问题,应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走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之路。当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呼吁本国的立法机关,重新修订现行刑事诉讼法。重要的是:对法条的修改要尽可能的具体化、明确化,要少定原则,多订细则,只有法律具有了良好的操作性,才能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