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缺乏DNA比对条件时可以考虑运用线粒体生物技术确定被害人身份。在鉴定死因有多种可能的情况下,应充分运用在案证据,结合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具的意见,最大程度排除与案件客观情况不符的死因,为案件的证明、指控打下基础;对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辩解反复的情况,要从讯问程序合法性、供述自愿性、印证性等方面对有罪供述进行审查;在半开放现场情况下还需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