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七条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印发的《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纪要》第七条对《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予以细化,将上级检察机关监督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民事诉讼监督决定的程序称之为"复查",并规定了具体的纠错程序。笔者对此涉及的相关问题做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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