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香港股权质押的设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的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上述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香港股权为内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需要根据香港法律进行有效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