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嘱与信托的双重属性使得遗嘱信托的设立与执行需要同时符合继承与信托制度的要求。《民法典》的颁布赋予了遗嘱信托在继承法框架中的合法地位,但依然未能解决长期以来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不相衔接的顽疾。从涉及遗嘱信托纠纷的裁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存在遗嘱信托的定性混乱、遗嘱信托效力的裁判思路不一、受托人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不一、信托诉讼适格主体的判定规则不一、遗嘱信托的执行监督制度缺失等问题。因此,为完善遗嘱信托的适用规则与制度框架,应当在司法适用层面统一遗嘱信托与受托人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与审判思路,弱化遗嘱信托的要式主义,明确受托人的诉权与受益人的代位诉权,并在实体规则上明确遗嘱信托的生效要件,完善遗嘱信托中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引入生前遗嘱代用信托制度,完善遗嘱信托执行的监督机制,以构建符合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与社会实践需求的遗嘱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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