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我国在刑法立法模式上经历了一个由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并存,到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并存,再到以刑法典为主并辅之以单行刑法的过程。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既有主观性,直接受制于刑法立法政策和刑法立法能力;又有客观性,受到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刑法立法技术的影响。综合新中国刑法立法模式的演进规律,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需兼顾事实、价值和技术三个层面。未来我国应当采取统一的刑法典模式,其中在事实层面上统一刑法典模式是我国的历史选择与现实明证,在价值层面上统一刑法典模式能保证刑法立法的灵活性和统一性并实现刑法与非刑事法律的呼应,在技术层面上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可有效维护统一刑法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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