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进展缓慢,新《环境保护法》及司法解释已实施三年有余案件数量远低于预期。究其原因制度及法律适用存在的缺失: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衔接、没有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修护金、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由于主客观局限性提起诉讼的意愿不高、缺乏强制性环境保险制度。居于此,我们应当立足实践,顺应国际趋势,扩大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继续放开并且鼓励可诉民间组织,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畴之内,逐步确定并完善环境保护修护金,建立环境保险制度等策略。

  • 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