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反向混淆逐渐被认可为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与正向混淆相比,其侵权目的、侵权主体的地位均有所不同,且反向混淆突破了商标法的比例原则,所以对于反向混淆的理论构成,学术界仍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然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对反向混淆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的统一认知,为解决这些困境,应加强对原告商标权的审查并适当提高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应在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基础上灵活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侧重考量商标知名度、共存可能性等因素,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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