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8年通过,2013年生效。该议定书生效后5年间,共有23个国家批准了该任择议定书,有23件来文提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与其他核心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个人来文制度得到接受的情况相比,对该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情况不尽如人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对来文的审议中,都做出了详尽的说明,大量参考了其以往的一般性意见,并在认定存在违反情势时提出了具体的和一般的救济建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审议个人来文的实践中,一方面要澄清和确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以及相应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要保持其作为监督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能扩张自己的权力至缔约国不能接受的程度。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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