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承担社会治理任务时所做的创新,在矛盾积压于检察环节无法疏导的当下,其适用确有必要。实践中民事检察和解存在扩张适用之嫌,适用方式偏于实质化和职权化,适用范围延伸至其他不必要的案件类型,适用条件没有与适用契机相区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本位要求民事检察和解的适用必须是有限的。应当明晰民事检察和解的适用边界,于规范化中衡平社会治理任务和法律监督本位之间的张力:在引导方式上,保持谦抑适度,尊重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在案件范围上,限于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和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在适用条件上,明确特定事由,与适用契机相区分。唯此,方能防止行政权能与司法权能的界限混淆,以保证民事检察和解的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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