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工具不论名称种类、使用方式都与传统监管工具存在不同,体现出效果导向、功能主义的监管思路。从规范主义的视角观之,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工具在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权责分配方面仍存争议。基于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目标,需要适度打通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的关联。一方面,明确动态适应性监管和生态化治理的功能定位,推动形成适应商业形态变化和契合技术特征的风险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在立法上提升行政行为型式的容许性,在执法上探索符合比例原则的治理方案,并发展程序性的裁量限制机制。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