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健康权分为个体健康权和公众健康权,个体健康权是公众健康权的基础。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公众健康权重视不够,要逐渐转变健康立法权的理论倾向,要从保护个体健康向保护公众健康转变,要将与公众健康权有关的环境标准问题同个体健康权区分开来,要由环境治理转向环境预防保护,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上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优化相关行政管理体制并制定相关环境标准体系:(一)细化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体制;(二)加强政府职责的履行;(三)加强以公众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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