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碳”目标下,碳排放交易不能过度强调市场投机和金融衍生,气候变化应对的社会效益目标当为底线遵循,配额流转的商事活动须在政府调控下运作。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要“强市场、弱政府”,碳排放交易的主体、标的和场所设施均被行政管控或指定,市场机制固然要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更需“强政府”赋能以提高市场规制效果。碳排放交易配额虽有财产权益,但非财产权利,要避免“碳排放权”之误用。碳排放交易市场不排斥金融化的效率促进和市场活跃,但应防止高度金融化可能引致的风险衍生和目的异化。作为特殊的政策性市场,碳排放交易须明晰监管的管理、参与和执行的核心定位,在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规制内容,即事前的配额管控、事中的价格干预和事后的行为惩处。目前碳排放规制中,监管之介入在科学性、强制性、灵活性方面尚显不足,有待系统地赋能保障。一应推进《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落地,将碳排放交易纳入更高位阶的应对气候变化法的规制范围,增强制度的稳定性和约束力;二应明晰碳市场横向主管部门和纵向央地机构间的监管边界,尤其要厘清发改委、生态环境部门和金融监管当局的主管范围;三应注意经济激励型碳排放规制工具的协同补位,逐步构筑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兼容的规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