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符合诉讼规律和司法规律,是破解制约刑事司法公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在制度层面具备了审判中心的核心内涵,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审判中心虚无的现象。造成司法实践中审判中心缺位的原因,不是侦查中心主义,而是部分司法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办理案件,即司法不严。因此,需要贯彻严格司法原则,通过建立刑事司法权运行的有效保障制度和刚性的监督制度,助力刑事诉讼制度中审判中心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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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