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怨慕"这一孝道实践个案中包含的情理张力,孟子与后儒偏重于不同取向的实践进路来克服。孟子承认包括舜在内的人心中既"怨"又"慕"的情感,主张通过涵养"慕"的道德情感来转化"怨";而后世尤其是宋明儒者则偏向于"不怨",并由此转向"责己",通过道德理性的自觉与主体的反身性实践来统一理性要求与道德心理的分裂。两种进路本质上并不完全冲突,而当代孝道实践也同样要求二者的融合,从而提供一条合理而适情的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