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期环境权是环境危机和人权观念相结合的产物,具有绝对化的倾向。绝对环境权在当时“有问题、没制度”的背景下,具有启蒙意义。但绝对环境权仅考虑环境保护,排斥社会经济利益,无法在法律实践中落实。法律实践接受了协调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对环境权。鉴于环境权内容的模糊性,不宜采用外部限制,只能采用内部限制,对环境权的内容兼顾社会经济因素进行改造,改造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环境权发展到相对环境权。各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均采协调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二元论。目的二元论和相对环境权高度契合,在环境法中应该将环境权定位为目的性环境权。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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