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恣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滋扰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恣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最典型的特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无事生非型,即毫无缘由,逢人便打,见物就砸;第二,借故生非型,即有一定事由,多为日常生活中的摩擦或琐事,但这些事由被行为人借题发挥,夸大并加以利用。而本案行为方式表现为借故生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