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隐含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博弈,基于社会责任的性质,即可证成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性。企业可依靠私法范围内的合同、章程以及行业习惯等三种合理化路径顺利实现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具体内容在投资交易合同及人员聘用合同中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或在内部章程中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及结构治理的规定予以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自动转化为其在私法上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相应的行为后果,使社会责任能得以践行,最终形成可操作的且有保障的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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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