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况判决滥觞于二战后的日本,作为一种经由个人与公益博弈后使得法治原则妥协于既成事实之裁判形式,有其适用的特殊时代背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亦有类似立法,它无疑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作用。然该判决形式却是以法律逻辑无法自圆其说、削弱相对人权益保护及法治原则之背离为代价。它实则是实质法治观念的产物,但现阶段诸多法律制度尚未达到至臻至善的地步,或可以利益衡量定位情况判决,缓解司法实践中情况判决上诉率高,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效果甚微之困境。故亟需规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明确其适用范围与适用标准。谦抑性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强化利益冲突时利益衡量之论证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正当解释,制度环境成熟时或可考虑情况判决之摈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