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确立,反向支付协议在何种情形下会构成垄断进行,进而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将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新的现实问题。虽然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具有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危害性,但其是否构成垄断,在认定上又存在认定依据的局限性、内容上的隐蔽性和判断上的不确定性。为了认定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构成垄断行为,一方面,有必要借鉴美国关于反向支付协议的三个认定原则及其适用;另一方面,需要选择适合国情的认定原则,并论证实际审查方法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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