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司法实践一般对被害人的财产通过追缴程序予以救济。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程序负担,但实际上有时对被害人财产权造成了损害。从程序上说,民事诉讼程序在对被害人财产权方面的保护是优于追缴程序的,但目前的司法实践普遍做法又不允许被害人在追缴程序外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从实体上分析,若被害人与行为人存在合同关系,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合同救济是可以获得更多赔偿的,但司法实践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程序与追缴程序的一致性,往往又会否定合同效力。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先刑后民"原则,因此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允许被害人在追缴程序外另外提起民事诉讼,且仅依照民法确认民事权利的有无和大小,不能为了追求民事处理结果与刑事处理结果的一致性而否定合同效力。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可以更好保护受害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