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逻辑体系必须严格遵守形式,也就是"形而上"的产物。因此,凡是民法法典化的国家,所有不符合这种外在形式逻辑的东西都用特别法来解决。但我国却将其统统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从内容上"溢出"了物权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对世性和排他性,对物权法体系造成了冲击。另外,将一些本来属于合同性质的债权作为担保物权来对待,这样从实质意义上对物权法体系造成损害。在这种双重的夹击之下,物权的基本概念、基本效力和基本原则及规范体系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和破坏。这一问题应该在未来民法典的解释和实施中予以足够的重视。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