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除了还原其农民合作经济的本质特征外,还要体现"特别法人"身份和"市场主体"地位,实现集体资产从农民集体抽象所有到组织成员按份额具体所有的转换,完善其应有的经济职能和农民互济职能,终结村委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