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集资犯罪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补充起诉或另案起诉的现象较为普遍,多次追诉问题由此而生。非法集资犯罪属于集合犯,应从整体上进行刑法评价,在诉讼法上属于一个自然事实,补充起诉或另案起诉实质上系同一犯罪事实内的补全起诉。在前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审判的完整性,应当允许公诉机关采用变更起诉形式补全起诉,但应以两次为限,并且只能针对新发现的他部事实提起。在提起时间上,应限定在前诉案件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果前诉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则不允许公诉机关另案起诉,以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