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自主支付相比,受托支付中的商业银行需额外对贷款资金的用途、交易对象进行审核,以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贷款资金则直接进入与借款人签订合同的交易对手的账户中,从而减少了贷款被挪用的风险。但受托支付制度的实施效果仍未达到预期,借款人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从包商银行第一大债务人的违约案来看,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借款人对交易对象的过度控制:一是与借款人交易的主体不具备主体本应具有的独立性;二是交易对象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未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商业银行应当在授信前与授信后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审查与监管,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作为商业银行的从业者,也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