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学校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及行政责任,这一做法值得肯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它没有规定学校违反该义务的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需明确规定学校应对违反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它们均应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对于学校的作为食品安全侵权的过错认定,应采取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标准。对于学校的不作为食品安全侵权的过错认定,则应采取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标准,学校对此种侵权损害应该与加害人一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