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社会团体: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