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信用立法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社会信用立法是诚信领域的专项道德立法,在为道德教化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为依法治国夯实道德基础。受大数据技术的影响,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应确立“全面收集”“原则公开”“安全使用”原则,同时基于个人权利保护与大数据技术发展间的平衡,探索新的规制进路。励治法治观下,社会信用立法既要坚持“有奖有惩”的基本立场,也应明确法律褒扬守信的正向激励作用和惩戒失信的反向激励作用。

  • 单位
    湖南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