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仅仅给予基本权利以立法救济是远远不够的,印度宪法第32条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及相关违宪审查制度值得我国学习。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设应先易后难,可以分为6个步骤。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当未被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普通法院给予直接救济;第三步至第六步是使普通司法机关和独立的宪法法院分享一定的违宪审查权。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应该是美国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模式与德国宪法法院模式的结合。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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