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新指标体系下,政府为立法的有效运行提供公共服务成为重要的二级营商环境指标。这种公共服务超越了传统经济学中的公共服务概念,既包括硬件基础设施,也包括制度建设等软件基础设施。在破产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作为营商环境一级指标的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府院联动破产模式有必要完成一次制度变迁:理念上,从解决“破产程序中衍生的社会问题”转变为“政府为破产法的实施提供公共服务”;制度上,从人治化的个人正义转变为制度化的形式正义。为此,有必要从三个层面构建府院联动法律体系:通过破产法立法改革,为府院联动奠定基本法层面的制度基础;通过司法解释,把府院联动的具体制度设计授权给地方立法机构;通过地方立法,形成适合地方社会经济特点的府院联动地方立法,为地方政府的营商环境“制度竞争”提供新的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