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单独转让有经济价值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展开,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陆续到期。由于林木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各自为独立的不动产物权,由此引发林木所有权与新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权能冲突。在现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是解决这一纠纷比较合适的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