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在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工作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开立法、分别管理的现实不符合实践的要求,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文化遗产统一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求、整体性保护理念的要求以及完善当前管理体制的要求。日本、韩国、荷兰、白俄罗斯等国的立法经验以及贵州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都表明文化遗产统一立法优势非常明显。我国文化遗产统一立法的可能路径主要是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统一立法以及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统一立法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