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近代中国合伙企业组织的产权制度特征,学界尚无总括性、理论性的论述。本文尝试性地归纳其特征为:合伙企业资本有正本、副本、附本、客本等称谓,内涵各异,其实质似同于现代企业股本和企业准备金等组合;借本和领本于合伙企业的地位最易混淆,前者为债权,后者为委托代理经营;合伙企业的股份指向有以资本为标的和以收益为标的两种方式,后者为传统合伙特色,有其合理性;合伙企业的产权之变更与转让已形成普遍规则,且涵盖了无形资产的产权。另外,前近代中国的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存在有限责任的问题,颇具争议性,本文亦作出自己的分析。

  • 单位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