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利益主体及其相互间关系,将区域环境纠纷区分为政府间的纠纷、生产经营者与公众之间的纠纷、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政府与生产经营者和公众之间的纠纷等四类。"私力救济""商调机制"、诉讼解决等代表性的相关解纷途径以及环境信访、调解、仲裁、约谈等措施,与四类纠纷有复杂的对应性。然而,私力救济存在无序性;政府间"商调机制"存在弱程序性以及效力不确定性;司法解决则存在制度性不完善;多元解纷措施缺乏衔接和协调。应该以"生态环境整体性协作治理"作为逻辑出发点和基本理念,以全局视野、系统思维、体系化方法,从整体性上把握、以协作性为标准优化纠纷解决措施,形成"联防联治—非诉讼解决—司法权威裁判"的区域环境纠纷防控与解决体系,实现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化和系统化。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