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关系的判定

作者:王金利; 盛雯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29): 66-67.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29.030

摘要

<正>【裁判要旨】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具有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判断标准,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演艺经纪合作关系。但同时,鉴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双方间亦并非一律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应依据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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