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性标准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标准,二是同一自然事实或行为标准。但两种标准都有不足之处,需要对同一性标准重新进行界定。从文义与逻辑而言,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同一性标准应当是指同一事实,确切的说是指同一自然事实或行为,但考虑到该标准的不足之处,有必要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考察刑民交叉案件同一性标准的规范目的,其与刑事追缴、退赔制度相衔接,意在以避免刑民重复和冲突的方式合理解决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问题,符合同一自然事实或行为的情形还必须以实现该规范目的为条件。是否符合规范目的需要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刑民交叉案件作为特殊类型案件,其程序与实体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