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拐卖妇女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后续伴随实施的拘禁、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容易引发社会舆情事件,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实践中此类案件数罪并罚比例偏低,缓刑适用率偏高,存在刑法介入忽视妇女的意愿、刑罚配置欠缺系统性以及同案不同判等问题。虽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几经修改,但始终贯彻了刑法的谦抑性精神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优化的基础上,应当坚持轻罪轻罚,但需通过设置情节加重犯,进一步细化量刑档次规定,准确把握定罪免刑,使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在刑法个罪中直接实现罚当其罪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