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规则在理论与实践上还存在一些分歧。研究发现在证据范围上,立法预设的证据主客观性规则被司法实践束之高阁,甚至沦为累赘,而司法实务中裁判者更为关注证据的真实性,以致出现“孤证故排除”“印证故采纳”“无奈故排除”的行刑证据运用模式。在证据审查标准上,以单一行政标准或刑事标准的简单判断逻辑将证据审查引入了歧途。就《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而言,其规范内涵是行刑证据衔接规则而非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资料”应当允许所有关联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进而以体系解释的方法将刑事诉讼规则融贯起来,形成系统化的证据规则控制体系;“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应当采取行刑双重标准并且以权利体系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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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