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暂行法是以立法主体、立法程序及立法时效三个参数组成的特殊立法形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过渡性、探索性、试验性的作用。然而当前,暂行法立法主体偏地方性和行政性,且《立法法》未明确暂行法的应用权限与范围;暂行法立法程序面临立法依据、立法理由及原则表决意涵的不确定等问题;暂行法时间效力上,仍存在生效时间规定模糊与失效时间不明的现象,造成循环暂行以及与正式立法的衔接问题。规范暂行法立法机制可以从明确暂行法立法主体及权限、增加暂行立法程序中理由说明制度与特殊表决制度、构建暂行法评估机制与转化机制等途径出发,最终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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