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共有产权房制度建立在民法按份共有制度基础之上,但又因其社会保障的属性而不能全然为现行民事法律规定所涵摄。在共有产权房的应有部分层面,应限制应有部分的让与和抵押,并明确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确定办法;在"产权共有"的内外关系层面,相关民法规则的适用应服务于该制度保障公民基本住宅权利的政策目的,适当限缩个人的经济自由,以灵活变通的方式将"产权共有"的内外关系纳入既存民法规则的调整范围之内;在共有产权房的分割层面,共有产权房原则上禁止分割,但共有人因继承需要分割的,仍可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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