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二者之间虽然不能直接画等号,但是,经过相应的程序、标准和手段措施,让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尽可能促进、保障和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理论研究应与实践检验相结合,研究重点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但不限于此,还要关注其他检察职能,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它们之间有交差、重合,有些或许需要重新整合。检察职能的分类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某些类因素和类规律,而统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