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普通民事债权的二重让与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让与在先,权利在先”与“通知在先,权利在先”两种裁判规则。这种裁判规则的分歧源自对我国债权让与模式的不同认识。我国《民法典》采取了通知对抗主义的债权让与模式,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但未经通知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在后的债权让与满足具备虚假权利外观、善意、债权取得已进行通知等要件,则第二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债权。此时,应适用“通知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使债权最终归属于第二受让人。